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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明打死人了,為什麼法院不受理?】

在前年(107)曾發生一名張姓男子與社區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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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明打死人了,為什麼法院不受理?】

在前年(107)曾發生一名張姓男子與社區保全楊姓男子發生口角,兩方大吵後張男找來四名友人助陣一同毆打楊男,最後保全楊男倒地不起,送醫後搶救不治。近來法院對此做出「不受理」判決(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),但為什麼這樣的狀況,法院會不受理呢?

🎸「打」和「死」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?

檢察官以【傷害致死罪】起訴張男等人,但經過法醫解剖鑑定後認為(節錄):「被害人身上未發現有爭執打鬥傷痕,因遭多人毆打後,心臟病發倒地,心因性休克死亡;被害人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為表淺傷,【不足以致死】。被害人明顯肥胖(腹部脂肪層厚8 公分),心臟肥大,研判【為加重死亡因素】;被害人另有脾腫大、慢性肝炎及肝臟中度脂肪變性;被害人並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。」

也就是說,法醫認為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是心臟病引發的休克,而不是張男等人毆打所造成的傷勢導致的;且本案的狀況是徒手毆打等動作,造成的傷勢僅為表淺傷,在一般情形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,這樣的意見換成法律用語就稱之為【沒有相當因果關係】。

🎸 能不能預見這會出人命?

傷害致死罪意思是原本加害人只有傷害的犯罪意思,但卻導致了比傷害更嚴重的死亡結果發生,我們稱之為加重結果犯。在法律上規定,加重結果的發生需要以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,且加害人主觀上預先判斷的可能。本件的狀況當中,一般人與加害者都難以預見這樣的毆打程度會導致死亡的結果,因此法院判斷本案不符合加重結果的要件,不成立傷害致死罪。

🎸 不成立傷害致死,至少成立傷害罪吧?

雖然因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、不能預見死亡結果,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,但至少張男等人毆打的行為會構成普通傷害罪。但是,普通傷害罪是屬於【告訴乃論】,因此需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,法院才能繼續進行程序,楊男的父母與張男等人已達成和解,所以選擇不提告傷害,因此法院才會下不受理判決。

但刑事法院不受理並不代表張男等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,根據新聞報導,張男等人有跟楊姓保全的家屬達成民事的和解,其實比起追究責任,更重要的是有沒有真正的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,讓整件憾事能夠和平落幕。

新聞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0/4344359
判決書:https://law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SLDM,108%2c%e8%a8%b4%2c154%2c20200207%2c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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